我国的《
保险法》、《
保险经纪
公司管理规定》和其它相关的
法律法规,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经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
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的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依据《保险法》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保监会可对有违法行为的保险经纪人处以以下行政制裁,包括罚款、吊销保险经纪人员的《执业证书》或《资格证书》、核减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宣布保险经纪公司停业整顿以及吊销保险经纪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民事责任
《保险法》第130条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
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经纪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即保险经纪人在保险经纪业务中,违反法律规定给另一方面当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该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保险经纪人如果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了合同,保险经纪人违反合同规定时,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刑事责任
《保险法》第140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