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从事业务活动的名义和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则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第三,组织形式不同。从各国惯例来看,保险代理人可以是单位或个人,保险经纪人也可以是单位或个人,而保险公估人的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
3.保险公估人与一般资产评估公司的区别
资产评估公司无需了解风险的自然特征和风险因素,评估主要根据工程或设备的原值、年限、工作寿命和残值进行计算,作出评估,主要是对标的进行空间和时间上的价格分割。而保险公估人则不仅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产进行评估,还要进行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策划,对受损标的进行定损,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并提出损余物资的处理方案。
4.保险公估与司法公证的区别
保险公估与司法公证不同。司法的公证是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订立程序进行,而保险公估则是由具备法定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保险公证人组织进行。保险公估人的公证属于经济范畴,而司法公证属于法律范畴。司法公证并不对受损标的进行鉴定、估损、理算、归责等,而只是对各类合同、文书等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法律证明,其公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估办理标的物的检验、鉴定、估损等并予以证明,但公估结果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不接受保险公估的结果,可以另行约请其他保险公估人进行再次公估或采取法律诉讼的形式解决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