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拉OK是现在相当普遍的一种休闲活动,很多人可能去恋歌房玩过。但是你是否考虑过其中的
著作权问题。在恋歌房演唱卡拉OK,首先是恋歌房经营者需要播放伴唱带,伴唱带属于著作权
法规定的视听作品。而恋歌房经营者播放伴唱带的行为是以传送影像的方式向公众传达著作内容,属于播放行为,而播放这种权利则是属于伴唱带的著作财产权人所享有的,因此恋歌房经营者播放伴唱带需要获得伴唱带的
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伴唱带本身还是一种录像制品,根据我国
著作权法的规定,此时的权利属于录像制品制作者的
邻接权。但是如果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还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邻接权。当然大部分的录像制品,其录像制品制作者,已经获得了著作权人、表演者的同意,因此恋歌房经营者播放伴唱带主要应当获得录像制品制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