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的《关于禁止侵犯
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行为均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
1、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和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以上几条所列的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