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可以从三方面入手:首先,育种者应精选具有良好开发前景的品种。因为,国内企业获得一个品种权,需花费6千到1万元人民币,国外企业申请时费用还要多些。而且,今后还需每年交付年费。与农作物相比,花卉园艺作物的品种多,但种植规模有限,这笔费用还是比较高的。另外,在申请前,最好先向品种权代理事务所咨询相关事宜,以避免走弯路。代理事务所有农学、园艺、花卉、
法律等专业相结合的专业人才,而且代理事务所具有信息灵、接触面广、专业性强、政府资源多等特点,不仅可以提供新品种权代理和咨询服务,更重要的是还能作为技术中介帮助品种所有者将品种权实施转让、许可、合作、开发等专业化技术工作。
其次是技术要求。一个植物品种是否为新品种,必须符合以下6个条件:①在农业或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范围内;②具有新颖性; ③具有适当的名称;④具有特异性;⑤具有一致性;⑥具有稳定性。其中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简称“DUS”)是植物新品种的实质审查内容。这里需要强调一点,就是新颖性的问题。《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然而,有些国外的花卉品种上市10年多了,已经被市场广泛认可,他们希望进入中国市场,也来申请保护,这不符合我国的要求,因此不能申请。例如,荷兰一家企业到农业部品保办申请7个菊花品种的品种权,但由于不符合新颖性要求,而被拒绝。但值得我国育种者注意的是,按照《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的规定,自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内,申请新品种的新颖性有4年宽限期,即在申请日前4年内有公开销售行为(以发票为准)的品种都可以申请;在名录公布之日起2年以后,则只能在申请日前1年内有销售行为的品种才有权申请保护。
第三是关于申请核心的内容。以农业方面申请新品种保护为例,在申请时新品种要有适当的名称;申请人要对新品种的来源交代清楚,结合系谱图,详细叙述并公开申请品种的亲本来源、选育办法、步骤等等;申请时还应详细描述近似品种的特征特性;近似品种要与申请品种具有在形态学特征和植物学特性方面的最相近性,要与申请品种有血缘关系,并为公知共用的已有品种。除此之外,在申请时还要叙述有关销售情况说明,对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详细说明,适合种植地区以及栽培要点的说明等等,同时还要提供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