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
著作权是两种不同的知识产权,分别由《
商标法》和《
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在实践中,可能发生两种权利冲突的情形,具体是指著作权和
商标权都具有合法性,在对两者未进行协调或者处理的情况下,两者之间可能出现的对抗。对于这样的权利冲突,解决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在先”原则,即对在先的权利给予保护,而在后的权利可能被认定侵犯在先权利。《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申请
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处的“在先权利”,即包括了在先成立、生效的著作权。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