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向
商标局单一请求认定
驰名商标。
依照《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在
商标注册、商标评审或者涉及
商标权诉讼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
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和撤销违反法律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
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