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
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对人民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类型及管辖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受案类型
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二)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
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
(四)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五)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
(七)申请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
(八)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案件;
(九)申请诉前
证据保全案件;
(十)其他商标案件。
在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二、管辖范围
上述所列第(一)项第一审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确定其辖区内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上述所列第(二)项第一审案件,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