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就是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
法律行为。商标争议是指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
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五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也未经裁定。
商标异议与商标争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
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
商标注册证五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
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