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不予备案的决定是基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的规定,根据案件中许可使用期限超过陔注册商标有效期的事实作出的。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下列情形之—的,商标局不予备案: (1)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注册人的;(2)许可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3)许可使用商标的注册证号与其所提供
商标注册证号不符的;(4)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的;(5)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适用的商品范围的;(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
法律规定的内容的; (7)备案申请缺少法律规定的书件的;(8)未缴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的;(9)备案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文的; (10)其他不予备案的情形。
[法律依据]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