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主要的任务是诊断和治疗疾病,研究的是疾病的发生、发展规律以及诊断和如何用药治疗。而法医的主要任务是使用一切可能利用的科学及知识,为确定案件真实情况提取科学证据。医生在做医学鉴定时往往是采取临床治疗时的方式,用推断、估计等来确定,而不是以证据来确定,以科学准确的方式来认定。如某人皮肤有创口,临床医生不可能具体测量长度,而法医就是要具体测量长度。
法医界的权威著作《法医鉴定实用全书》界定:医院的医生作鉴定应签名为“医师鉴定人”,以利于与“法医鉴定人”相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家琛同志1998年在全国法院第二届司法鉴定学术会议上也明确指出:“医学鉴定不等于是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法医学工作者,不是医学工作者所能替代的,指定医院从事医学鉴定并不是说法医工作不要了,并不是这个意思,不要产生这个误会,不要把这个误会留给历史。”可见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两者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二、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医鉴定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而医学鉴定则不是诉讼证据,不具有独立的证据作用。
到目前为止,刑诉法授权省政府指定医院可以搞医学鉴定,还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授权指定医院可以搞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法医学鉴定”的前提和基础,“法医学鉴定”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上法律的适用和提高。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55条和95条文件明确规定,“本标准仅适于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在司法实际工作中,许多人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为一谈,从而导致一些鉴定证据结论的科学性、准确性、以及证据的适用性等价值均较低,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判决,甚至出现错案。如:2002年11月12日,罗某被人用刀刺左胸部。医院病历记载因左胸部被刀刺伤四十分钟,以“左胸裂伤”收入院。查体:左胸部锁骨中线外侧1cm第三肋处有2cm裂口,创道斜向外上方直达腋窝,约12cm,未进入胸腔。此案鉴定时对判定其损伤程度有三种结论意见:一种是最初以《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条,参照第二十一条“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之规定鉴定为轻伤程度;第二意见是应以瘢痕长度作为创口长度计算,但因是单创口长度未达10cm长,而应以《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第4.2条鉴定为轻微伤;第三种意见(临床医生鉴定)是以轻伤标准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鉴定为轻伤。其理由是伤者左胸部遗留有7.5cm的疤痕,但病历记载其左胸部之中线外1cm第三肋处有一倾斜向上方创道,长度约12cm。并有胸大肌肉损伤。此案法医讨论也认为只能确定为轻微伤,最后法院在判决时不好认定鉴定结论证据的证据效果,只好判决民事赔偿,而不提刑事问题。
三、将医学鉴定等同于法医学鉴定的危害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内容,有关人身伤害的轻、重伤法医鉴定,轻伤与轻微伤之间是罪与非罪的界限,轻伤与重伤之间是轻罪与重罪的界限,所以法医学鉴定不仅涉及到了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而且涉及到了实体法的问题。这样严肃的司法鉴定不可能让社会上的医生去做。再者有关人身伤害的法医学鉴定还涉及到自杀与他杀的鉴定、致伤凶器的推断、法医物证化验等多种鉴定,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性技术。另外,让医生做法医学鉴定,也难以克服“自医自鉴”的弊端。医生在鉴定伤情过程中故意为伤者伪造病历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训沉痛。
现在不少政法机关的同志之所以在司法鉴定领域里一提起对“法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都弄不清楚应当到那里去搞鉴定,就是因为在司法鉴定中“法定鉴定机构”与“社会中介鉴定机构”不分、“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不分,“法医鉴定人”与“医师鉴定人”不分造成的。上述几个问题解决了,才能保障案件质量,才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