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协议书,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委托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的简要情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可能损坏检材的,或者在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讲明,征得其同意或者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议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