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2、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
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3、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4、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其答辩期间、上诉期间均为三十日。港、澳居民或组织参与诉讼的参照涉外案件的期间。
5、除船舶碰撞和共同海损案件外,其他涉外的海事、海商案件的审限没有规定。
6、香港、澳门居民或企业、组织在我国法院起诉、应诉的,递交的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我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并在公证文书上加盖'中国
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才能在内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