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2、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3、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