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黑龙江齐齐哈尔,我父亲开了一家小店,批发粮油。2004年4月2日,由朋友介绍购入998箱金龙鱼调和油,进价148,售价160.2004年8月25日,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与青岛联合办案,称此油是赃物,扣押917箱油。当日青岛方出具扣押物品清单1份。调查后将这批货运回青岛。有5人参与了在青岛盗窃厂家并在黑龙江销售。我父此前并不知是赃物。办案过程中我父提出货款的事,公安局一直拖,直到今日,快2年了。据说嫌犯5人已逮捕4人。办案人某队长以还有1人未抓到和赃款未追回为由,推托至今。
第一,2004年货物扣押后,我家因此损失货款十万多,该谁来还?是公安机关,还是犯罪者,还是青岛的厂家?还多少?什么时间还?我家有没有什么责任?(我们的确不知那是赃物)
第二,事情到现在没有解决,我们应该向谁讨还?是否需等结案才能拿回货款?如果他一直推托,我们怎么办?能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吗?
律师答复:对于已被犯罪分子处理掉的赃款、赃物应否追缴或返还被害人的问题,目前的法律法规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民法中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动产,但其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第三人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应具备三个条件:一、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应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权。二、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三、受让人善意取得动产应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
1、要分析你父亲是否善意取得998箱金龙鱼调和油。作为善意取得赃物的第三人,其取得赃物一般是通过正常的买卖行为或基于正当的债权债务关系取得,比如从正规的市场公开取得。
2、如你父亲非善意取得,虽然你父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但是购买行为非在公开市场上进行,属于私下交易,在当时的场合下,你父亲应考虑到此油有可能是偷来的,却因疏忽大意未加考虑,这是你父亲的一个失误。因你父亲的行为与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要求不符,他没有依法取得该油的所有权,应该将油归还失主。如你父亲不能依法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到损失,那损失只能由你父亲个人承担。
3、如你父亲是善意取得,你父亲可以不退赃。公安机关已经扣押917箱油,你父亲可以要求公安机关退还;如公安机关已经返还受害人,你父亲还可依据物上追及效力要求受害人返还。如你父亲主张权利未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或受害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