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处工作人员阎杰介绍说,农民工朋友一旦找到工作,首先要与用人单位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内容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特别提示: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而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效合同给农民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辞退农民工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工资、最低工资应知晓
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和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特别注意,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不属于工资的范畴;工资至少每月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一次;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并加发相当于农民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
特别提示:用人单位无故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农民工可拨打当地劳动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
三、工伤后必须及时鉴定
阎杰深有感触地说,农民工工伤鉴定是维权的难点,好多农民工错失了工伤鉴定的时间。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应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缴纳。
特别提示:农民工一定要弄清楚工伤认定的条件。下列6种情况一般都属于工伤鉴定的范畴,农民工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去劳动部门鉴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时受到暴力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受伤或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四、依靠法规维护权益
农民工必须了解所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可能发生的事故和伤害,并了解如何防范和施救;有权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权获得保障自身安全和健康的劳动环境,可举报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当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同时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当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侵害时,要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