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理论上,人们往往把法院负责送达事务的人称为送达人,将接受诉讼文书的人称为受送达人。送达是人民法院的一种重要的诉讼行为,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送达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是送达的主体。虽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也要向人民法院呈交诉讼文书或相互之间递交其他文书,但这种行为不能称为送达,因此不适用有关送达的规定。第二,送达是一种特定的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中的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送达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特定性。第三,送达的文书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通知书等。第四,送达必须依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实施送达行为时必须依照规定办理。违法的送达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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