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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机构
发布时间:2020/7/20  浏览次数:1783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服务机构将执行该裁决。

(责任编辑:奚天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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